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李纯)“上次隔夜酒开车被查,这次我特意隔了更久,谁知道又是醉驾!”面对检察官,朱某某懊悔不已。近日,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案,被告人朱某某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却心存侥幸再次醉驾,最终被依法追究刑责。10月15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2025年10月3日19时许,朱某某一人在家中吃饭时喝了白酒。休息一晚后,第二天他感觉已完全清醒,便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外出做工。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朱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经查发现,这已是朱某某第二次栽在隔夜酒上。早在2023年12月,他就因为隔夜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吃过一次亏,他却以为只要间隔时间足够长,体内酒精就能代谢干净,于是再次铤而走险。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朱某某虽不是饮酒后立刻开车,但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反映其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能力仍受酒精影响,对道路上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且朱某某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明知隔夜酒后驾车存在风险,仍放任危险发生,具备犯罪故意。
案发后,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6年3月25日,沙市区检察院以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日,法院判处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承办检察官提醒,酒精代谢速度因人而异,自我感觉头脑清醒,不等于体内酒精已经代谢完毕。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