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行现将下列借款合同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大冶湖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权利也一并转让。请各债务人迅速向大冶湖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债务人名称借款合同编号刘育池、刘丹、刘康、王加容借B1012142025029刘育池、刘丹、刘康、王加容借B1012142025029-3刘育池、刘丹、刘康、王加容借B1012142025029-2刘育池、刘丹、刘康、王加容借B1012142025029-1张社明、黄玉兰JHDKJ2020061201邱海洲、肖雯、肖伟、谢云良借B10121420231217曹亚春、周滨陈贵化102007240930湖北华升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标、曹亚华、曹建华、刘丽华、曹燚化流DJP2024082001卫青霞、石胜章、石思GXF2023113001卫青霞、石胜章、石思GX2024113001吕鉴水、邹意借DJP2023111601冯杰、程芳WLP2022012701纪水连、胡其波、胡俊金借B10014126031601石召燕、肖亮、刘伟、曹茂泽、肖骏、柯劲松借B1020022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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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