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2日

立体车库空间压缩轿车车顶天线受损

法院判决停车场管理方赔偿40%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邱睦 通讯员黄洋)轿车进入立体车库停车时,车辆顶部天线意外受损。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以“未尽到保管义务”为由判决停车场管理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25年3月,车主赵波(化名)驾车进入武汉市青山区一家商场的地下机械式立体车库停车。倒车入库过程中,车辆顶部天线与上层载车板发生刮擦损坏。他下车排查发现,上层载车板相对高度明显低于相邻车位,压缩了下层车位的通行空间,导致事故发生。

交管部门根据警情反馈,认定赵波承担全部责任。对此他不予认可。尽管维修受损天线的费用不高,但他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起诉管理停车场的物业公司索赔。

赵波在起诉书中指出,涉事车位不具备安全停车的基本条件,管理方既没有在该车位周边设置物理隔离防护,也没有张贴禁停、限高警示标识,依然对外开放并收取停车费,存在管理疏漏,应当对自己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公司仅负责停车场日常清扫和秩序维护,无权改动立体车库的设备结构形态,且已在车库多处公共区域张贴防碰撞提示。本次事故完全是因为驾驶人未观察周边环境、操作不当所致。此前,该车库曾发生同类事故,交管部门从未认定物业公司需要担责。因此,己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前往事发地走访调查,发现涉案立体车库的二层停车位基本处于空置状态,现场无工作人员指导停车,上层载车板支持人工操控调整高度。结合原告提交的事故照片,法官确认涉案车位的上层载车板高度异常偏低,安全隐患客观存在。管理方未及时发现这一隐患,也未针对性设置专属警示标识或采取禁停措施,属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停车前未充分观察环境情况,自身也存在一定疏忽。

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停车场管理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60%的损失由赵波自行承担。

为何交管部门已经认定车主负全责,停车场管理方仍需赔偿?承办法官解释,交管部门对同类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据的是交通法规,评判的是驾驶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而该案属服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全面分析,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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