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刘伟 孙少文 实习生古心悦 翟子婷 陈俊豪)“我欠对方的钱都结清了,账也对得上,但是法院反而采信了对方的复印件证据还判我败诉!”近日,张某气冲冲地来到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到底是怎么回事?承办检察官在受理审查中得知:张某从2023年起雇请司机金某帮助甲、乙、丙三家公司转运土方,但因运费结算产生纠纷。2025年2月,司机金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支付未结算的运费4800元。
这笔运费是如何产生的?检察官发现张某和金某在2023年9月进行第一次对账,第一份账单载明:“148×50=7400;80×60=4800;96×50=4800;金某账已算清,共计17000元,9月已付10000元,欠下7000元,后期结算”。
2024年11月,张某和金某又进行了第二次对账,张某支付给金某7100元。但是对这7100元的说法,二人却各执一词。张某称,第一份账单包含甲、乙、丙三家公司的转运费,此7100元为结清第一次账单欠款。金某称,第一份账单仅计算了甲、乙两家公司转运费,而后又为丙公司转运,故综合算下来仍未结清。
有关第二次对账,张某、金某双方提交了两份“不一样”的账单。张某提交的账单照片显示:“甲、丙公司全部结清。金某2024年11月18日”;而金某提交的账单复印件却多了一行字“乙公司80车没结”,其主张对应的是第一份账单中的“80×60=4800”。
通过仔细辨别,检察官发现张某的账单比正常纸张短了一小截。张某承认是自己裁掉了“乙公司80车没结”这句话再进行拼接,但自己是在结清全部款项后才裁剪的。金某提交的账单写明当日已结清和未结的公司名称,张某的说法显然不合逻辑,也没有提交自己已结清乙公司相关运费的其他证据。故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未结的乙公司运费4800元并无不当。
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检察官对张某在诉讼中拼改证据的行为予以严肃批评。张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按照生效民事判决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