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李晶杰 翟雪梦)醉酒后开车上高速,被查后伪造证据企图逃脱法律制裁,陈某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由襄阳市谷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款2000元。
案卷显示,案发当晚,S73邓保高速冷集服务区保安发现一男子满身酒气,举止异常,怀疑其涉嫌酒驾,立即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02mg/100ml,符合醉驾标准。公安机关遂以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陈某辩称他并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是在车辆停入服务区后饮酒,之后在车内休息,并未操作、驾驶机动车。经对涉案车辆勘验检查,车内发现尚未饮用完的白酒和部分零食,似乎印证了陈某的辩解。
承办检察官围绕陈某驾驶机动车前是否饮酒,引导公安机关查明其驶入高速前的行动轨迹及案发后的行动轨迹。一方面,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等证据,发现陈某案发前与他人在餐馆聚餐,共同聚餐人证实案发当晚陈某饮用了约半斤白酒;另一方面,民警侦查发现,案发后曾有一辆轿车接近涉案车辆,且两车驾驶员可能认识。
民警顺着线索找到李某。李某表示:“案发第二天,陈某让我开车陪他处理酒驾事宜,我亲眼看到他把新买的零食和我后备箱的半瓶酒放到了他的车上。”
据此,整个案件真相大白。陈某在案发当晚与朋友聚餐时饮用了大量白酒,因时间较晚,他为图方便,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驶入高速。到达冷集服务区时,醉意来袭的陈某将车驶入服务区休息,后被保安发现异常报警。陈某为逃脱法律制裁,让李某陪同他将事先准备好的白酒、零食放入被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内,并在事后谎称自己是在停入服务区后才饮酒。
鉴于醉酒后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定从重情节,且陈某在案发后伪造证据、妨害司法,检察官提出对其处以拘役一个月、罚款2000元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