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15日

校园欺凌首次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他还是个孩子”不再是挡箭牌

据新华社电 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施行。新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他还是个孩子”这句话,不再能成为校园欺凌的挡箭牌。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校园欺凌”?欺凌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金成波14日就此进行解读。

过去,校园欺凌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导致处置标准不统一、公权力介入不明确。新法最核心的变化之一,就是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首次以专门条款,明确划定了校园欺凌的法律边界,赋予了公安机关介入的权利,打破了校园欺凌是“内部事”的旧认知。这也意味着,我国校园欺凌治理从“校规约束”迈入“法治规制”的新阶段。

在新的法治框架之下,怎样区分同学之间的正常打闹和校园欺凌,是许多家长十分关心的问题。刚施行的新法,首次增设独立条款,将“学生欺凌”明确为规制对象;明确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可直接介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欺凌行为依法处罚,同时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使法律边界更加清晰。

此外,新法打破了“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惯例,加大了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戒力度。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新法则对不执行拘留的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这一调整一方面体现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遵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另一方面极大压缩了过往对一些违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范围,传递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导向。

学校是治理校园欺凌的重要一环。新法规定,如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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