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邱睦 通讯员张亚莉)为了在诉讼中获得更多的赔付,32岁的李军(化名)在与老板发生肢体冲突受轻微伤之后,竟然在8个月内去医院就诊了40多次。近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小伤大治”行为作出明确司法回应:恶意扩大损失,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2024年1月,刘涛(化名)通过网络认识李军。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李军到刘涛承包的工地做电工,工费为350元/天,两天活做完后付劳务费。随后,李军便按约来到了刘涛承包的一处施工工地处做工一天。第二天,李军继续来到该工地上工作。然而,刘涛却告知李军今天不用做工了。
李军随即要求刘涛支付2天的劳务费,遭到了刘涛的拒绝。刘涛仅同意支付1天的劳务费350元及150元交通费。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双方推搡过程中,李军后背倒在地面物品上。李军的右踝关节软组织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脖子左后侧皮肤受伤,同时眼镜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报警。
受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军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李军右胫骨下段(内踝)骨挫伤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其他部位不构成轻微伤。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之后8个月内,李军以腰腿疼痛为由,辗转多家医院就诊40余次。此外,李军还一纸诉状将刘涛告上了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诉请其赔偿13万余元。
根据李军提供的就诊记录,仅事故发生当月的22天时间内,以腰腿痛为由就诊12次。
法院审理认为,李军伤情轻微,但其就医频率与伤情严重程度明显不符。
最终,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军的医疗费支出中的70%系因受伤所致,其余费用不认定为事故产生,由其自行承担。再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刘涛应向李军赔偿1.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