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

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以路线不合理拒认工伤

合理路线并非最短路径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楚天都市极目新闻讯(记者邱睦 通讯员郝丽萍)当职工在一条常规通勤路线上发生事故时,公司能否以“不是上班的合理路线”为由拒绝工伤认定?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合理不等于唯一。

2024年8月26日,武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张萍(化名)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在距离公司约一公里处被一辆违规驾驶的小型新能源车撞伤。交通事故导致张萍全身多处受伤。经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萍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张萍向蔡甸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蔡甸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萍受伤属于工伤。但公司对此并不认同,向蔡甸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地的路段不属于张萍上班的合理路线,张萍是因事故受伤而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在庭审中,武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张萍前往工作地点的唯一路径,不能认定该次事故发生于上班途中。

在庭审中,承办法官通过导航软件检索张萍上班可供选择的多条路径显示,案涉事故发生当日,她选择的路径是其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点距离最近、用时最短的路径。因此,张萍的选择路径具备合理性。

蔡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萍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事发地点虽非张萍上班的唯一路线,但根据导航显示,该路段属于从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常规通行路线之一。且事故发生时间为早晨8时50分,距离公司约1公里,属于正常的通勤时间段,行进方向也与上班目的相符,路线选择具备合理性。

综上,蔡甸区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蔡甸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承办法官杨峰表示,上下班“合理路线”并不要求必须是唯一或最短路径,只要职工选择的路线具备通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和范围内,其合法权益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下班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究竟如何认定?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班小辉表示,合理路线不限于最短路径,凡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通勤路线,原则上均属合理路线。此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买菜、用餐、接送子女等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未明显偏离通勤方向的,仍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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