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武汉堂漾商贸有限公司等618家有限公司、武汉市骐瑜老酒坊等41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见附件)长期停业未从事经营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上述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2023—2024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含未进行纳税登记);经实地核查,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责令其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和承担,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静、宋莉芳
电话: 65693752
2025年 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