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15日

货物运输期间在境外损坏引发复杂诉讼,需结合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典——

武铁中院宣判湖北首例中欧班列涉外商事案件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张莉

“虽然判赔金额远低于我们的诉请,索赔4000余万元仅支持400余万元,但我们心服口服,以后也会从这次纠纷中吸取教训。”7月14日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湖北首例中欧班列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先后在4家法院提起诉讼,案情复杂

2021年,原告上海某医疗类电子公司向德国某公司订购一批医疗用品,交由货运代理公司通过跨国铁路与境内公路的多式联运方式运输至上海。货运代理公司又将业务拆解分包给数家公司,以共同完成一万多公里的运输路程。

货物在承运期间,因三个冷藏集装箱出现失温事故,于当年8月在境外发生货物损坏。因原告自行购买的货物险运输方式不包括铁路运输,无法通过保险途径弥补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货损人民币4000余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在涉案的国际铁路联运模式中,因班列线路较长,各国铁轨的轨距也不同,且西欧国家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的缔约国,东欧国家及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缔约国,联运组织模式较为复杂,须采用换轨、重新编组、接续承运的方式进行。

又因托运人上海某医疗类电子公司,未能与实际承运人即铁路公司直接签订运输合同,而是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订合同。由此造成在涉及跨国的案件中,案件标的额大,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当事人众多且对合同性质争议较大,同时还涉及到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案件审理难度大。

譬如在审理中,被告方曾以《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的9个月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原告最早于2022年12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因管辖权争议,先后在4家法院进行诉讼,最终于2023年移送由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武铁中院认为,原告上海某医疗类电子公司选择向货运代理公司主张权利,应当适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因此,原告于2022年12月首次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国际公约结合我国民法典,精准裁判

因该批货物的医用属性,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角度出发,可判定该批货物失去使用价值,构成全损。原告提出赔偿诉请时认为,应当按照货物达到目的地价格认定损失,计583万美元(以当时汇率折合约人民币4237万元)。

被告方主张,上海某医疗类电子公司作为案涉货物国际铁路联运的收货人,可以行使其《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赋予的收货人权利,在到达站拒绝领取货物,并向实际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以最大程度挽回损失。但至案件审理时,原告上海某医疗类电子公司自认并未向实际承运人主张过相关权利,在行使自身权利上有不当之处。

此外,三个集装箱的失温原因也并非完全一致。其中一个系因皮带断裂造成冷藏集装箱无法正常工作,造成货物失温。对此,冷藏集装箱的出租方货运代理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另外两个集装箱失温,则是因为电瓶被盗,导致冷藏集装箱无法正常工作,应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而非本案被告中的货运代理公司。

对于原告提出的人民币4000余万元的全损赔偿金额,武铁中院也结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予以回应。该协定第42条第1项规定:“如本协定规定承运人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赔偿因货物灭失、短少所造成的损失,则损失赔偿额根据货物价格确定。当有声明价格的所运货物灭失、短少时,承运人应按声明价格,或相当于货物灭失部分的声明价格的款额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赔偿。”

在因皮带断裂而失温的集装箱所对应的铁路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一栏中,明确显示了案涉货物的发票信息,相应发票对应的金额为566711.6欧元(以当时汇率折合约人民币431万元),应当认定此金额是发货人与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时的声明货物价值。

综合涉案各方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我国民法典、《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之规定,武铁中院判决出租冷藏集装箱的某货运代理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431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该公司第一时间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一场复杂的跨国多式联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就此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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