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石志宏
谁先行占有孩子,就可占据抚养权的先机?极目新闻记者5月27日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涉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纠纷案件二审宣判,判决男方停止侵犯女方监护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藏匿孩子不让女方接触
李某(女)与王某(男)结婚后,因工作长期异地分居矛盾频发。2023年12月,双方发生冲突后,李某带着年仅一岁的儿子回到娘家居住。王某得知后,趁李某上班时,到岳母家强行将儿子抱走并带至外地。李某报警后,警方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后近一年,李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王某,甚至只身前往王某工作地寻找,但王某始终拒绝透露孩子下落,并称孩子已适应新环境,不需要李某照顾,仅通过派出所发送过一段孩子玩耍的视频。2024年12月,心力交瘁的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监护权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存在两大违法事实。一方面,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带走孩子,并强行阻挠母子联系,剥夺了李某行使抚养、教育和保护其子女的平等监护权。另一方面,王某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1岁的幼儿正处于情感依恋的关键期,人为割裂母子联系会导致安全感缺失、性格养成受损。所谓“孩子已适应新环境,不需要李某照顾”的说法,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借口。
抚养权并非先占先得
最终,一审法院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及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出发,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害李某对婚生子的监护权,并给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婚生子暂由李某直接抚养。法院宣判后,王某认为儿子已随其生活了一年多了,不应再改变其生活环境,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宜昌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谁先行占有孩子就可占尽抚养权先机’的想法,成为近年来争夺孩子抚养权、抢孩大战中的助燃剂。但抢夺、匿藏孩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承办法官提醒,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作为父母,在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时,无论婚姻能否继续,双方均应站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平和、理性地处理孩子的抚养事宜,勿因不应有的争端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