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21日

金店老板收购来历不明黄金首饰被判刑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通讯员 刘怡廷 罗海迪 邓梦雪

不过问出处来源、不查验相关凭证、不进行物品登记,贪图利益随意收购黄金首饰,金店老板因此获罪被判刑。

近日,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依法宣判,当地法院判处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饶某系钟祥市某乡镇金店老板。2024年4月的一天凌晨,饶某在家中睡觉,突然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在其金店门口等候,有项链、手镯、戒指等黄金首饰紧急出售。饶某赶紧前往金店,见到了打电话的胡某(已判刑)。验货后,饶某询问胡某黄金首饰的来源及购买凭证,胡某谎称黄金首饰都是赌博赢来的,没有发票。

“对方凌晨出手黄金首饰,无相关凭证,价格也低于正常市场售价,我知道黄金来源肯定有问题。”饶某在被讯问时交代,为了牟取利益,他还是在没有登记对方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以17000元的低价收购了胡某的黄金首饰,并再次转售获利。后经价格认定,上述黄金物品价值约37000元。

2024年4月,胡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胡某到案后供述了其所盗黄金首饰的流向。同日,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饶某明知胡某出售的黄金首饰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再次出售获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介绍,经过该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当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在收购他人物品时,应先问清物品的来源,查验相关凭证,并进行物品登记,绝不能贪图小利,收购违法犯罪所得赃物。广大市民朋友在接收他人物品时,也要提高警惕,明确他人提供物品的来源,切莫对来源不明的物品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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