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王博 陈木子)用AI创作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近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获悉,该法庭审理了一起AI图片作品侵权案,法院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AI创作的画也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之内,判决侵权的某公司赔偿创作者4000元。据悉,这是武汉首例AI图片创作者维权案。
李女士(化姓)是一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创作者,经常在社交平台发布用“某AI”APP创作出来的带有国风画风的图片作品,根据平台截图显示,她发布的作品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
2024年6月,李女士发现一家以开设AI绘画培训课程为主的公司发布的广告,引用的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模一样,认为自己被侵权。同年8月,李女士将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
开庭审理过程中,李女士称案涉图片虽是使用“某AI”APP创作,但在其创作过程中,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感,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不断调整,从而控制出图案,且提交相同的关键词,所生成的图片并不相同,且自己于5月26日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登记,被告公司已侵犯了自己拥有的案涉图片著作权,要求对方赔偿2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该案中,李女士使用AIGC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李女士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她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李女士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李女士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李女士的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了李女士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发布网络推广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李女士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综合考虑被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李女士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今年1月中旬,酌情确定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