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04日

员工因多次提前1分钟下班被辞

法院认定公司掐点算“早退”不合理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王博 陈木子)小王(化名)在某公司上班,经常在中午提前1分钟至2分钟左右离开工位下班,累计达到6次早退,因此被公司开除。日前,经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行为为违法解约,赔偿小王1.7万余元。

小王在光谷某科技公司上班,2022年2月入职。该公司工作日实施固定考勤管理,上下班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为1时30分至6时。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无经济补偿。

2022年底,该公司向小王发送辞退函,称其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时间小王均在中午12点下班前1分钟至2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小王不服,认为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支持。公司不服,于是诉至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经审理,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小王离开工位实际是午饭时间,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小王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另外,此前公司从未向小王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故应认定该公司为违法解除合同,应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经核算,法院二审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小王支付赔偿金1.7万余元,加班工资8800多元。

承办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应当依法建立、合法使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定应遵循公序良俗、公平、处罚相当性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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