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刘畅 通讯员张娟 金红羽)如今,用镜头记录生活越来越方便。然而,公共场合的直播、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最近一例判决给这一行为念上了“紧箍咒”。
位于武汉市汉阳江滩边的一家餐厅,紧邻鹦鹉洲长江大桥,很受年轻人喜欢。两年前,餐厅与一家短视频平台合作,由平台协调视频博主到店拍摄制作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播放,对自家门店进行推介。就在视频博主以探店的方式到店进行拍摄时,小丽和朋友正好在店内就餐。
“当时,视频博主问我愿不愿意入镜,接受一个采访,我现场就表示拒绝,并拿手挡住脸。”小丽回忆。自己平时就不喜欢拍照,自拍都很少。
一年后,小丽突然听朋友说在一个视频平台上看到她的影像。她赶紧找到相关网页,发现就是在那家店就餐时被拍摄的视频,当时已有100多万的播放量。小丽很生气,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于是将短视频平台和餐饮门店起诉到汉阳区法院,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2万元。
“原告当时明确表达了不愿意被拍摄、不愿被播放的意思,但是平台方没有考虑到原告的想法,擅自在平台上播放了这个视频。”汉阳区法院法官王文兵认为,这其实是跟商家合作的商业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经过法院释法和调解,短视频平台方主动提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不涉及餐饮门店。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短视频平台将视频下架,向小丽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万元。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有例外情形。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包括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及特定环境,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等。
“随手拍”应注意哪些可能的法律风险?江汉大学法治研究所副所长储著斌教授认为,拍摄者可以征求路人的意见。如果没有征得同意,最好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比如用马赛克遮挡或是对面部、声音特征进行处理。
储著斌建议,视频拍摄者应具有自律心和边界感;监管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拍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