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意见》的出台是给家暴受害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说,过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往往会遇到客户被多年家暴,却无法证明其被侵害事实,甚至在律师建议报警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觉得自己没有证据,就算报警了也没用。通过这份《意见》,受害者可以有效且具有针对性地收集被家暴证据,“可以让受害者具有自信,有力回击家暴者,讨回公道,能够争取赔偿,处罚对方。”
据了解,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