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

男子网上投保 猝死后被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陈木子

武汉的李先生(化姓)通过小程序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他不幸突发意外身故,被诊断为猝死。然而家人在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双方对于李先生死亡原因是否为猝死产生争议。日前,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审理,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依照约定赔偿保险金30万元。

当事人是否猝死有争议

2022年年底,李先生通过某小程序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赔偿50万元、意外医疗赔偿5万元、猝死赔偿30万元等,保险有效期为1年。2023年某一天,李先生突然倒地不起,后被送医救治。经医生急诊初步诊断认为李先生已经猝死,但在其家属请求下医院仍对李先生实施抢救。因情况紧急,在家属同意下,医生对李先生实行了人工膜肺ECMO抢救,但由于李先生持续无稳定的自主循环,后因多器官衰竭,在72小时内被宣告死亡。

李先生离世后,他的家人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该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24小时内猝死,不符合猝死定义,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李先生的家人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意外身故、意外医疗及猝死的金额。

法庭上,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对猝死的定义为“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根据武汉市某医院的住院病案显示,被保险人李先生于27日晚11时入院,至30日凌晨2时宣告死亡,已明显超过24小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24小时内猝死。

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常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先生的死亡符合猝死特征,保险人应按照猝死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首先,李先生家属已经提供急诊病历、住院病案、死亡证明书等相应材料证明被保险人李先生为猝死。某保险公司以李先生不是猝死为由拒绝承担理赔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李先生所投保险中约定的“24小时内猝死”是一则格式条款,依照《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从李先生的病因及诊断症状看,死亡虽然不能避免,但在此情形下,家属仍然希望抢救其生命,故导致李先生被宣布死亡的时间超过24小时,此时不应机械理解李先生的死亡时间超过24小时,应当按照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猝死的保险事故支付李先生法定继承人30万元猝死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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