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第546 条、第547条之规定,债权转让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条款,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下列债权转让表中确定的4项债权(详见下列债权转让表)依法转让给十堰市汉江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与下列债权转让表中4项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本债权转让的事实,自本金融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公告之日起,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将享有的下列债权转让表中4项债权的本金以及利息、罚息、担保权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十堰市汉江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列债权转让表中4 项债权的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立即直接向债权受让人十堰市汉江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或担保义务。具体每项债权金额以十堰市汉江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权利金额为准。
通知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