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村集体土地拆迁项目催告书送达公告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对下列烽火村集体土地拆迁项目被拆迁人(详见附表)已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因下列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搬迁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下列被拆迁人进行催告,请以下被拆迁人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规定,选择领取还建安置房屋或货币补偿,并交出土地、搬迁腾空房屋。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予以登报公告,公告期为3日,公告期届满则视为通知。对上述催告,被拆迁人有权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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