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31日

武汉拟立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

上路运营不配备驾驶人,车辆肇事管理者要担责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李庆 实习生靳成娇 通讯员费志清 王晓珊)8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

近年来,武汉加快自动驾驶汽车商业运营,在全国率先发放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牌照。“无人驾驶网约车”丰富市民的出行模式同时,也对运行安全保障及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明确,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等商业化运营活动的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追偿。

条例还明确,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迅速报警,并视情况派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车辆故障或者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车辆运行风险,或者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应急处置。

同时,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

条例明确,事故发生后,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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