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2日

女子家中接受美容手术致右眼失明

经法院裁定获赔偿37万元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赵贝 通讯员沈法宣 实习生张虎琛)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女子赵某在家中接受美容手术后,产生右眼突发失明等后果。法院裁定,医生张某及中间人王某共赔偿赵某37万元。

案情显示,2021年7月,赵某因想做溶脂、瘦脸、玻尿酸隆鼻等美容手术,向某医疗公司的离职人员王某咨询,并告知了自己之前做过的美容手术情况。王某为赵某介绍了相关美容项目,并商定了上门服务及服务价格。王某随后联系了某医院美容科执业医师张某一同上门为赵某进行手术。

在赵某家中,张某为赵某鼻部注射玻尿酸时,赵某突发恶心呕吐、右眼视力障碍、左侧身体无力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治疗,赵某被告知右眼失明,没有恢复可能。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赵某的伤情为右眼视力损失和左上下肢肢力下降,构成两处八级伤残。赵某、张某、王某因无法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遂诉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具有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资格,但擅自在医疗机构外对赵某实施医疗美容行为,实施手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未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导致术中赵某身体受损,张某具有明显过错,其应对赵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在本次医疗美容服务中,在其明知自己不在医疗美容机构工作且不具有医疗美容医师、护理工作人员资质情况下,为赵某介绍相关医疗美容项目并商定了本次美容服务价格,此后联络医生张某为赵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自行决定使用美容产品品牌,其与张某为共同整体向赵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与张某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且具有明显过错,应当与张某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图方便选择在个人居所实施美容手术,未到正规医疗机构,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赵某自行承担20%,张某、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损失25万元,王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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