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黄忠 通讯员黄萍 实习生魏舒婷 高家意)“我真的太后悔了,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不会再吸毒了。”前不久,王某某被收监执行后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官倾诉,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5月27日,天门市检察院检察官向极目新闻记者讲述了案件始末。原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曾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今年3月1日,天门警方调查发现,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两次与朋友在自己家中吸毒。当天,警方以王某某吸毒、容留吸毒,决定对其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最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3月8日,天门市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常态化巡回检察期间,发现上述问题线索,经检察官研判,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向天门市法院作出提请对王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治安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关违法行为,才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本案中,王某某最终只受到了一次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被提请撤缓收监呢?
就本案的争议点,天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夏汉洲主持召开检察听证会,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情节十分恶劣,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缓收监”“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实施了两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虽然只给予了一次行政处罚,但属于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情节严重,应当撤缓收监”。经过评议,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对王某某依法撤缓收监。
随后,天门市检察院依法制发法律监督意见书,同时派员出席庭审,就王某某撤缓收监问题,充分发表检察监督意见。天门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收监。
天门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强化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以深化实质化监督办案为抓手,助力推进更高水平平安天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