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董菲 刘溪 实习生王伟龙)长期上班“摸鱼”被辞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李先生(化姓)因上班期间,打卡之后长期脱岗、频繁“溜岗”被发现,公司以李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与其解约。李先生状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最终,洪山区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该项诉讼请求。李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日前已生效。
2021年10月8日,李先生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2022年2月开始,某公司陆续接到反映李先生存在“溜岗”的情况,遂对李先生诫勉谈话,并要求李先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2022年12月9日,公司再次发现李先生上班打卡后擅自离开工位,脱岗时间较长。在电话询问其去向后,李先生承认因工作压力较大,需“上厕所”“抽烟”以放松心情,且未征得领导同意擅自外出。
公司事后通过监控数据查实李先生工作时间内频繁出现打卡后长期脱岗的情况。李先生在首次诫勉谈话后未做出积极改变,公司再次与李先生面谈,告知要扣除其当月全勤工资,并记过一次,李先生表示不接受处罚。当日,某公司以李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考勤纪律“管理红线”的规定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双方由此成讼。
今年1月,经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在任职期间多次上班打卡之后长时间离岗,存在消极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经约谈后仍未有积极改变,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