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赵贝 通讯员徐东升)一名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让妻子“顶包”以逃避责任。最终,该男子不仅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还需要自行承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百万元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1月3日,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件。
案情显示,2023年3月,张某驾驶其妻子的小轿车行驶至南漳县城区某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让同车的妻子顶替其驾驶员身份,经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后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后刘某的近亲属将张某、张某妻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车祸找人“顶包”,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法官介绍,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伪造驾驶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真正驾驶人及其驾驶状态,该行为虽不是直接毁灭证据,却是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实际驾驶人驾驶时的真实驾驶状态、有无违法驾驶行为等无法查明,客观上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让他人顶包,并让顶替者作虚假陈述,该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在顶包的情形下如仍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不利于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故张某让其妻子顶包的行为构成商业险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妻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亦不是直接侵权人,对原告请求张某妻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8万余元;张某赔偿原告损失108万余元,扣减已支付的3.5万元,还需支付105万余元。该案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