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2日

法官做客市民有约谈如何正确养宠物

邹桦法官(右)接听“市民有约”热线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王家利 实习生 龙佳佳 摄影: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宋枕涛

在居民小区内,居民该如何正确地饲养宠物?邻里之间如何与宠物和谐相处?11月9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湘口人民法庭庭长邹桦做客极目新闻“市民有约”栏目,与来电市民交流“养宠那些事”。在1个小时的互动时间里,邹桦法官不仅详细解答了市民提出的疑问,还介绍了一些审判的案例。

养狗遛狗须遵守规定

“市民有约”活动中,武汉市民黄小姐打进电话问:“我想养一只狗狗,请问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2011年,《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通过。如果要合法养犬,三个程序必不可少:一,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免疫证明;二,到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三,领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等。”邹桦对黄女士说。

邹桦表示,现在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饲养宠物可以增加人们生活的乐趣,尤其是对于部分老年人,宠物的陪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他们的孤独感。无论是养狗,还是外出遛狗,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

除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省内的一些市州还有关于养犬的补充规定。“早在2005年,《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就出台了。”邹桦说。根据该条例,个人养犬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居委会、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获得合法养犬的资格,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遛狗。”接听另一位市民刘女士的来电时,邹桦法官说,“狗牌、狗绳、嘴套,这是‘遛狗三件套’,出门遛狗时一定要带齐,还应该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此外,《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还规定,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养区域,比如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等特殊情况除外);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上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携带犬只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时,必须为犬只戴上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等。

“值得注意的是,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邹桦强调。

违规遛狗会受到相应处罚。《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遛狗时,未束犬链牵引、未给犬只戴上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笼)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或没收犬只。

饲养的宠物不能遗弃

“我家现在是‘狗满为患’!”市民秦女士说,她被家中的狗狗们“折磨”得不轻,“2年前,我养了一只狗。原本只是养着好玩,没想到狗的繁殖速度超过了我的预期,接连生了20多只狗崽。我实在养不起,想把狗狗扔在小区里,又担心物业责怪我。我该怎么处理呢?”

“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饲养这些宠物,可以选择将其送给亲朋好友,或者送到犬类留检场所统一收容,千万不要随意丢弃。”邹桦法官说,“因为《民法典》对此类情况下引发的侵权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等宠物。违反规定的,饲主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想继续养犬的饲主来说,送交犬类留检场所是最好的选择,这也是《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邹桦表示,“无论是从关爱小动物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都请大家妥善管理好身边的宠物,不要随意遗弃。”

宠物伤人主人要担责

“我可以去法院起诉他吗?”市民李先生焦急地打来电话向邹桦法官询问。今年春节期间,李先生带着5岁的儿子在小区散步时,遇到一名男子在小区遛狗。期间,另一男子将点燃的爆竹丢向小狗,小狗受到惊吓,挣脱牵引绳,咬伤李先生的儿子。事后,李先生多次向点燃爆竹的男子索赔,但均协商无果。

“从你反映的情况分析,点燃爆竹的男子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邹桦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索赔,也可以向第三人索赔。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还要看遛狗人饲养的犬只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是否按照规定遛狗。”邹桦进一步表示。如果遛狗人饲养的犬属于违规品种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携犬出户,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区别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即只要是禁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烈性犬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重伤或者死亡等,那么就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目的、行为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来认定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邹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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