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刘冬莉
武汉市民江先生委托某公司代办签证,哪知签订合同两天后,他得知签证此前已经获批,于是多次向该公司沟通退款事宜,但该公司工作人员均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江先生只好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
10月19日,极目新闻记者作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特聘调解员,参与本次调解。经协调,双方最终消除误会,达成一致并握手言和。
签完合同发现签证已批
今年初,江先生和老伴打算去加拿大看望儿子,便让儿子小江为他们在线申请签证。小江将所有资料提交完毕后,却忘记了登录账号,因此无法收到签证进展消息。
9月26日,在咨询多家机构后,江先生缴纳了2000元钱,委托某教育机构服务有限公司重新为其申请赴加签证。工作人员与他签订合同后,提供了一份签证准备清单,让江先生按照清单准备相关材料。9月28日一早,江先生收到儿子的微信消息,称找到了当初申请签证的账号,登录进去后查询发现,签证已经获批。
江先生认为既然签证获批了,就不需要机构重新代办了,于是多次和该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希望对方能退还服务费用,对方均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原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退费规定”有一条明确约定:如受委人已给委托人提供签证材料清单,或已进行签证材料准备指导,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委托人已缴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缴费签完合同后,工作人员很快就把这个清单给我们了。这件事几乎是同时发生的。按照这条规定,等于说只要签了合同,就不能退费。这不是给消费者设置陷阱吗?”江先生既气愤又无奈,只好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
多次协调后达成和解
接到求助后,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委托特聘调解员、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沙中心律师进行调解。沙中心仔细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后认为,该合同中的上述条款,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重大权利,应在合同中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提示及释明。另外,其相关退费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情况,对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该合同属于委托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基于消费者自身前期申请的签证已通过的客观事实,合同继续履行的目的无法实现,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但该机构工作人员坚持认为,这份合同是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坚决不同意退款。初次调解失败。
10月19日,极目新闻记者随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主任聂喜洋等人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调解。江先生强调,签证获批是由其儿子申请办理的,跟该公司并没关系,对方提供的这份材料准备清单,也许对尚未申请签证的人有用,但对他们而言没有任何意义。该公司一裴姓负责人表示,工作人员在确认江先生的签证获批后,又提供了相关资料文件,供他在办理后续贴签等手续时使用,并为他们预约了体检时间,“在合同期内,我们确实为江先生提供了有效服务。”
调解现场,聂喜洋认真查看服务合同发现,其中明确规定了该公司的服务内容有三项,分别为:向委托人介绍签证政策,指导委托人进行申请签证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指导委托人办理公证和办理护照;申请加拿大访问签证。
“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来看,目前公司只向江先生提供了第一项服务内容。”聂喜洋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购买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贵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瑕疵、服务内容不透明等问题,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聂喜洋建议,该公司应尽快完善合同条款,优化服务质量。
最终,该公司负责人表示,鉴于该公司已提供了一定服务,但未完全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愿意退还一半费用即1000元,江先生表示同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