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赵贝 通讯员李小雨)男子多次在当阳、仙桃、晋江和江西丰城等地购买保健品,以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商家主张赔偿。近日,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恶意“知假买假”案,判决不支持十倍赔偿。
案情显示,近期,男子罗三(化名)以其购买的“保健品”存在问题,向某商家主张十倍赔偿共5400元。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这已不是罗三第一次因为购买“保健品”向商家索赔,其多次以相同案由在当阳、仙桃、以及福建晋江和江西丰城等地法院提起索赔诉讼,且其准备的证据材料十分充分、远超普通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在法官主持调解过程中,罗三也不接受商家退货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调解方案。
罗三多次“知假买假”,其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还能得到法律支持吗?办案法官介绍,罗三购买商品的目的是向商家主张赔偿,而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罗三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综上,法院判决商家退还罗三540元购物款,但对罗三十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虽然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十倍赔偿的权利,但权利不可滥用。“钓鱼”打假等行为,不仅冲击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而且背离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初衷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