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31日

自然保护区内岂能肆意妄为 湖北公布新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违规伐木,罚!搭建站点,拆!

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矿石破碎生产项目被叫停

男子在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伐木修路

某水泥制品厂在湿地公园擅自堆放固体废弃物被罚

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湖心岛上违建的架空值守站 通讯员供图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胡迪凯 通讯员 胡敏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今年第八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全省各地持续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依法打击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次公布的4个典型案例,聚焦了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领域。

1

未经批准非法加工矿石被叫停

2023年3月20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收到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来函,反映“咸丰县黄金洞乡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存在非法采石(矿)行为”。次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采石(矿)点进行现场调查。

执法人员发现某矿业有限公司在该保护区试验区内新建了一条矿石破碎生产线,该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以山体滑坡形成的石英砂岩矿为原材料,就地破碎加工,破坏生态并污染自然保护区环境。5月1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6月16日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本案中的事发地位于山区,道路交通不便,但证据线索需要及时锁定等情况,执法人员接到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涉案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及时快速锁定其违法证据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同时,恩施州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联合执法,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后进行书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线索后及时响应,有效制止了涉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表示,本案中的涉案企业对已滑坡的山体岩石进行破碎加工,看似消除安全隐患、废物综合利用,但其经营性行为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影响甚大。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矿石破碎生产线已拆除,自然保护区原状已进行恢复。

2

无人机锁定男子伐木修路行为

2023年6月9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接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在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有人疑似砍伐树木修建便道。执法人员随即展开现场调查,发现团风县贾庙乡水晶坳村村民熊某在贾庙乡水晶坳村陡基凹森林防火通道旁砍伐树木,修建一条便道通往自家的祖坟山。

熊某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树木、修建便道,对自然保护区的原生态造成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6月2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目前,熊某已缴纳罚款并将修路开挖造成的土壤裸露修复,同时向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递交承诺书,承诺不再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从事砍伐树木,等适合种树季节后立即进行树木补种。生态环境部门也将进一步督促当事人适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

3

湿地内擅自堆放砂石被罚款

倒水河属于长江支流,源于河南省新县,全长163.3公里,其中红安境内河流长102.8公里,倒水河红安段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Ⅲ类,是红安县的母亲河和备用水源地,同时兼具工农业用水、城市泄洪、服务周边居民活动需求等重要功能,被列为红安“四大湿地”之一。2023年6月13日,红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湖北红安倒水河省级湿地公园进行巡查时,发现某水泥制品厂在倒水河湿地保护区内的滩地堆放土砂石等固体废弃物。

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判定该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6月1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红安县分局依法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擅自在倒水河湿地保护区内堆放的土砂石废料等固体废弃物进行全部清理。6月2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目前,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红安县分局对该厂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堆放在该厂倒水河湿地保护区内的土砂石废料等固体废弃物已全部清理完毕,罚款也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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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内违规搭建站点被拆除

2023年5月1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接到群众反映,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筑,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沙洋县长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湖心岛上建设一座钢结构架空层的禁捕值守站(房),并埋设玻璃钢三格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对湖心岛水环境安全造成风险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

5月1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建设的禁捕值守站(房)主要用于禁捕值守,非永久性建筑,未投入使用,未造成污染,事发后积极整改,将此处值守点关闭,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目前,该建筑已被拆除。

本案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本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但其法律意识淡薄,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给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了风险隐患。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免罚不免责,督促该湿地管理部门积极整改,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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