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25日

两少年用弹弓射瞎8岁女童左眼

因未达刑责年龄警方不予立案 律师称肇事者家长应进行赔偿

从安安眼中取出的弹珠

病床上的安安 受访者供图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李贤诚

今年7月1日,江苏沭阳县塘沟镇8岁女童安安(化名)被一颗突然飞来的钢珠击中左眼,导致眼球破裂失明。肇事者是两名骑电动车路过的13岁男孩,他们持弹弓造成了这一悲剧。目前,该案因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决定不予立案。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安安左眼部的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

7月23日,安安的亲属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两名肇事男孩的家长至今并未主动协商此事和道歉。他们还要申请重新鉴定伤情级别,并考虑起诉肇事方。

8岁女童被弹弓射伤左眼失明

7月23日,安安的母亲司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事发当天,安安的姑姑带家中五个孩子去附近小卖部买零食,遇到两名男孩骑电动车迎面而来,他们举起弹弓,打伤了安安的左眼,事后骑车逃离。

事发地点位于两条乡间道路交会处附近,一居民家的摄像头拍下了事发前后的情景。安安穿着白色裙子奔跑在前面,另2名孩子跑在后面,然后消失在监控画面中。约30秒后,即7月1日上午9时14分左右,伴随着一声尖叫,两个男孩骑电动车快速从远处驶入监控画面,坐后座的一个男孩还回头朝后看。

司女士说,安安和其他几个孩子都没招惹那两个男孩。事发后,安安被送往镇上医院,医生说眼球可能保不住了。孩子又相继被转到县里和南京的医院,到当天晚上12时左右才做完手术。

家属提供的近日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复查病历显示,安安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充填状态,左眼盲。并提示其目前左眼玻璃体硅油填充,有硅油乳化,角膜变性,继发性青光眼,眼球萎缩,可能需再次手术。

肇事者未达刑责年龄没有立案

司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医生从安安眼中取出了一颗直径8毫米左右的钢珠,“医生说若钢珠进得再深一点,可能危及孩子生命。”安安的一名亲属表示,他们通过多方打听,终于找到其中一个肇事男孩。起初这个男孩一直不承认,最后到派出所才坦白事实。

“警方到现在都没有明确告知这两个男孩的年龄,我们只知道他们今年小学毕业,应该在13岁左右。两名男孩说当时用弹弓打安安,是想吓吓她。”司女士说,事发后,肇事男孩的家长一直没现身,不闻不问,这种处理态度令人气愤。

7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向司女士出具了两份通知书,一份是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份是鉴定意见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中提到,该局经审查认为,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鉴定意见通知书则指出,已对安安伤情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初评构成轻伤二级。

安安的家属均表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要求重新鉴定,并考虑找律师对肇事者提起诉讼。

7月23日,极目新闻记者先后联系沭阳县塘沟镇政府以及塘沟派出所,工作人员均表示不便透露。沭阳县公安局值班人员称对此事不清楚。

律师:男孩家属应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认为,2名男孩将女童眼睛射伤致失明,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应由男孩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侵权原因的不同及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无论女孩受到各种程度的损伤,男孩家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付建说。

付建表示,如果受害人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行为人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受害女孩家属可以跟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对方家长迟迟不肯出面解决,受害人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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