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4日

昔日卖了宅基地今遇拆迁要分钱

法院:交易应属无效,买方退部分拆迁款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赵贝 通讯员马丽 刘立莉 实习生杨可儿)20年前把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住房卖了,如今遇到拆迁,卖方又诉上法庭,向买方讨要拆迁款。7月12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判决买方支付卖方房屋拆迁款的20%;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该处农村宅基地住房,原为宜昌市某村村民杨某一家所有。2003年12月,杨某以78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王某的父亲,双方签订《售房协议》,约定了售买房屋、山林、田地的范围。随后,王某一家就搬到该处房屋定居,至今已达二十余年。

2006年,王某对此处房屋进行了拆旧建新,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楼房2栋。因王某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一直未正式迁入当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新建房屋一直没有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书。

2022年,因当地有工程项目建设开发,此处土地被征收,王某获拆迁补偿76万余元。杨某一家认为王某一家人均非当地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前双方所签《售房协议》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并应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款37万余元。双方商讨未果闹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违反了有关农村宅基地上的自住房屋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承办法官介绍,关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比例划分问题,被告家庭购买农村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自身具有过错;原告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外村村民,不仅具有过错,而且明显违法。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按20%比例向原告返还案涉房屋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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