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赵贝 通讯员沈法萱 谢明)购房时置业顾问称,购买一楼的房子可以自建小花园,收房后却发现“小花园”竟是公共绿地,而且一楼房价比二楼还贵。购房者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购房差价。7月1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随州市曾都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购房者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显示,2020年7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一楼的商品房住宅。购房时,置业顾问向李某承诺,买一楼住宅可以圈建小花园。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但在收房后,李某发现,所谓“小花园”是公共绿地,不能私自圈建使用。
李某认为,自己购买一楼的房价高于二楼,又不能圈建私家小花园,遂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差价款。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向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房地产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中的小区公共绿地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无权单独占有使用。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与李某就涉案房屋“花园”的约定,其本质是通过侵害第三方利益的违法方式约定改建一个不属于李某的花园,该约定应属无效。
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花园”亦无约定,该部分公共绿地不属于李某所购房屋的组成部分。根据李某签署的其他文件,也可以看出房地产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履行内容做了明确的提示说明:“商品房的平面布局及实际交付标准或其他相关未尽事宜,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不存在违约行为,遂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一楼附带花园的商品房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花园的规划属性,认真核对合同条款中对于附属的花园绿地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对赠送花园的性质存在怀疑时不可抱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