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15日

“手绘地图寻亲者”被拐卖案一审宣判

人贩子被判11年和10年 李景伟认为处罚太轻准备上诉

认亲现场 图源:视频截图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

2021年底开始手绘地图寻亲,十几天后的2021年12月28日,DNA比对成功,被拐33年的李景伟找到了亲生母亲,这时他才知道,原来自己并不是一个人,他还有弟弟和妹妹。2022年元旦,河南兰考县公安局,李景伟长跪母亲面前,仰天长啸,深埋内心长达33年的阴霾终于云开雾散。

“寻亲成功并不意味着结束,这恰恰是向人贩子追责的开始。”认亲之后,李景伟一直努力兑现着对家人的承诺,他配合警方尽可能地提供线索,积极指认嫌疑人,誓要将当年拐卖他的人贩子绳之以法。

2022年12月14日,李景伟被拐卖案在云南昭通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3年6月13日上午,该案一审宣判,李景伟手拿判决书,站在法院外,几度落泪,他说自己不服此次庭审结果,已在寻找律师,他要上诉。

一审宣判

人贩子被判11年和10年,各赔偿5万元

13日上午9时,“手绘地图寻亲者”李景伟被拐卖案在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寻亲家长杜小华、寻亲志愿者马水峰、弟弟黎方松都赶到云南陪听。

10时30分许,李景伟和弟弟手拿判决书走出法院。判决书显示,2023年6月13日,盐津县人民法院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判处被告人贺某奎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贺某奎、王某元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景伟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李景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前,李景伟曾告诉极目新闻记者,2022年12月14日案件在盐津县法院开庭审理时,他向两名嫌疑人每人提出354万元(包括交通费5万元、误工费19万元和精神抚慰金33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合计708万元。

关于附带民事赔偿,法院作出解释称,李景伟寻找亲人花费大量时间和财物,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系合理费用,被告人应予赔偿,“本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酌情予以支持。”对于李景伟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660万元,法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李景伟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细节披露

一被告人还曾拐卖妇女,人贩子疑因分赃闹矛盾

13日上午,参加了庭审的马水峰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经审理,李景伟的被拐过程和其此前描述的情状相似度高达99%,“那么多年了,还能记得这么清楚”。

审理查明,1989年12月初,被告人贺某奎留宿于盐津县牛寨乡新华村银厂坝被害人李景伟叔叔黎某方家,见到李景伟(原名黎方付,又名黎方富),便产生了将其卖给四川省筠连县王某渝(曾用名王某愉,已死亡)的念头。1989年12月5日,贺某奎将李景伟诱骗至黎家背后的公路,并提前安排王某元骑自行车在此接应。后来,李景伟被贺某奎、王某元带至筠连县交给了王某渝,后被卖至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案发次年,亲属寻找无果后,李景伟母亲杨正聪到公安机关控告。2022年5月27日,贺某奎被抓获归案,供述了犯罪事实。2022年6月14日,王某元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据李景伟此前介绍,贺某奎曾犯案入狱。而判决书则披露了更多贺某奎的过往犯罪事实:贺某奎生于1970年10月,家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1992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拐卖人口罪、脱逃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7月16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2年5月28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经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6月7日被盐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津县看守所。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王某元的供述中,他在把李景伟交给王某渝一个月左右,王某渝带信让他去家里,“当时贺某奎也在,王某渝说小孩卖出去了,他也没有赚到多少钱,给我和贺某奎每人各两百元。”

而贺某奎供述称,王某渝把李景伟带走后,他和王某元各自回了家,十多天后他在筠连碰到王某元并向他要钱,“王某元说他没有分到钱,我们因为这个事情闹起来,打了一架,之后就再没有联系了。”

双方反应

均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宣判结束,李景伟走出法院,情绪激动,几度落泪。他表示,对此判决的刑事部分和民事赔偿均不满意,将提起上诉。

“认亲以来这一年半,我一直在忙这个事,工作都不要了,家里也顾不上,一心要把人贩子绳之以法,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他们把我害得太惨了,把我们家害得太惨了,这次对他们的惩罚太轻,我不服,现在我已经在找律师了。”李景伟说,此次宣判,两名被告人和上次庭审一样,都是通过视频参加,未现场出席,直到现在,他还没有见过两名被告人的面。

此外,李景伟还透露,被告人王某元的家属当庭提出一审判决对王某元的处罚太重,他们将要上诉。

李景伟称,在前段时间直播时他被网友质疑作假寻亲,他很委屈。现在法院终于证明了他就是黎方富,他希望网上那些人也能看到。“我会把我户口上的名字、身份证上的名字都改回来,我姓黎,我叫黎方富,我还要在老家盖房子,告诉别人,我们黎家还有人。”李景伟哭着说。

杜小华和其他在场的寻亲家长都表示,支持李景伟上诉,“下次开庭,无论我们身在何地,都会赶到云南声援。”

13日下午,马水峰、杜小华和其他寻亲家长陆续离开了盐津县,李景伟说,他将复印一份判决书,到父亲坟前告慰,“把审判结果告诉父亲。”

记者注意到,有寻亲家长在看过判决书之后,对判决书中“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的表述表示不解。

就此问题,极目新闻记者专门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其解释称,由于拐卖行为发生在我国《刑法》修订之前,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追溯原则,该规则的法律适用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从旧,即适用旧法,兼从轻,就是如果新法不认为违法或处罚轻于旧法,适用新法。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同时,付建指出,在李景伟被拐卖一案中,虽然一名嫌疑人已经去世,也可对其提出民事赔偿,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合法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继续承担,附带民事诉讼仍可继续进行,把被告人变更为其继承人即可。如果嫌疑人没有可以继承的财产,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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