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金红羽)再婚夫妻登记结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一套,赠与女方婚前所生子。由于男方身患疾病,女方婚前所生子未尽赡养义务,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近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协议书。
赵某与崔某(女)系再婚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小崔系崔某再婚前所生子女,赵某与崔某结婚时小崔已年满17周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崔某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并在2018年共同与小崔签订赠与协议书一份,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小崔且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同时约定小崔应对继父赵某尽赡养义务。
2021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崔某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起诉离婚之后,赵某与崔某分居生活,房屋现由崔某父母居住。如今,赵某身患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而小崔并未履行赡养义务,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书。
近日,汉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法定撤销权。本案中,三方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书虽然约定了该赠与不可撤销,但赠与协议中也约定了小崔应当对赵某履行赡养义务,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小崔拒不赡养赵某,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据了解,《民法典》第661条、第663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定撤销权: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需以法定事由的发生为前提。一旦发生法定事由,即使赠与财产已被交付给受赠人,赠与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取回财产。
承办法官介绍,为了确保赠与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有时双方当事人会在赠与合同中拟定不可撤销条款。但该约定并不意味着赠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法律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作为救济途径。因此,即使赠与人与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赠与不可撤销,也可根据法定事由依法享有法定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