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张盼 通讯员杨书洁)一起劳务纠纷案,被告错过了开庭时间,庭审已结束。法官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5月7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该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我还能参加庭审吗?”4月26日下午3时,黄某急匆匆地赶到天门法院干驿法庭时,因其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吴某诉某家具厂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缺席审理,且庭审已经结束。但本着切实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黄某当庭给付吴某劳务费用3800元,吴某申请撤诉,二人握手言和。
据吴某介绍,2020年春,他到某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当年7月底离厂,并同该家具厂负责人黄某进行了薪资结算,该家具厂欠吴某劳务费16852元。2021年2月,黄某通过微信给付13000元,尚欠3852元,承诺年底结清。逾期后,吴某数次向黄某索要此款,黄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辞付款。无奈之下,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家具厂给付剩余劳务费。
庭审当日,吴某按照之前收到的传票通知时间准时到庭,承办法官方文强与书记员也已做好开庭准备,黄某却迟迟未出现。法官方文强立即电话联系黄某,但电话无人接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方文强对该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据法官方文强介绍,黄某对尚欠吴某劳务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吴某所做的柜子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扣减相关费用。根据争议焦点,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劝导双方换位思考。
“息诉止讼,案结事了”是天门法院干驿法庭始终追求的目标。农民工的血汗钱来之不易,涉及农民工薪酬的案件,干驿法庭始终将调解摆在首要位置,坚持诉前、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四位一体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工的利益。
5月7日,法官提醒,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当收到法院的传票或传唤时要按时到庭应诉,及时向承办法官阐述主张、表达意见,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到庭要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并申请延期开庭或进行网上开庭,不要盲目放弃或逃避应诉抗辩的机会,应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