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丁伟)“标价176万致富款花蛤粉”事件有了最新进展,一家涉事公司因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万元。4月18日,逝者家属卢先生称,他已知晓涉事商家被处罚一事,但被处罚商家只是多家进行恶意宣传的商家中的一家,他还会继续起诉以“176万元致富款花蛤粉”进行恶意炒作的商家。
极目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9月,四川凉山卢先生的妻子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出现呕吐、发烧、腹泻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称,不排除因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导致急性中毒死亡的可能。事发后,卢先生向商家提出赔偿逝者和伤者各类损失176万余元。
2023年2月,有商家在电商平台,将店内同款“自嗨锅蒜香花蛤粉”产品的宣传图片标注为“标价176万致富款花蛤粉”,该行为被舆论指责存在侮辱逝者的嫌疑,引发社会关注。事发后,卢先生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维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信息显示,3月28日,上海梅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为推销自嗨锅,在网上发布标题含“致富款花蛤粉”的商品广告,在商品主图及详情页面中多次出现“标价176万致富款花蛤粉”字样的图片,并在详情页面配有“女子疑吃自热火锅后去世?警方鉴定:不排除因食用导致急性食物中毒死亡可能,家属索赔176万元”等内容的图片。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鉴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严重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感情,违背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被大量媒体广泛报道,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4月18日晚,卢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也是刚知道该商家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事,“当时做类似宣传的有几个商家,这只是其中一家。”
卢先生说,就妻子去世一事,他已起诉涉事产品的品牌方、生产方和销售方,而且法院也已立案,“原本是4月11日开庭,现在推迟了,还不知道具体开庭时间。等这个案件处理完了,我还会继续起诉以176万元进行炒作的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