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邬小丹 杨琳 董星星 实习生魏芷瑶 李露)唐先生外出办事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认定工伤申请赔偿时,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拒绝其申请。唐先生所在公司不服决定,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0年4月,唐先生入职新洲某公司,公司依法为他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登记。去年4月,唐先生乘坐同事驾驶的单位公车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唐先生的同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查,唐先生为工伤。
公司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支付手续,但该中心认为事故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应当提交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第三人赔偿医疗费不足部分再由工伤保险予以补足,并以公司未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今年1月,公司向武汉市新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不予支付工伤医疗待遇的决定,新洲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唐先生同事驾驶车辆是为了执行工作任务,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唐先生因工负伤,此时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发生竞合,只能依工伤程序进行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撤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并限期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