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群益嘉盛商务咨询(武汉)有限公司等743家有限公司(名单见附件)未公示2020和2021两个年度报告,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实地核查,发现上述企业长期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