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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罪 最高定刑提高至十年 2025年05月04日

据新华社、央视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定罪量刑等标准予以明确。

最高法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剑表示,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相当重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据此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重大修改,优化入罪标准为“情节严重”,将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

这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要区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社会危害性大,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并不要求实际使用商业秘密。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亦可认定为违法所得,该利润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